7月8日,交通運輸部官網公布2019年交通運輸部第17號令、18號令、19號令、20號令,內容分別是關于對《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等規章進行修改的決定。
重點摘要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修改的內容,基本與取消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雙證”有關。
為落實取消“雙證”,《貨運規定》專門增加了一條作為第十四條:“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修改的內容:
一、將第四十六條中的“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修改為“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二、將第四十七條中的“吊銷”修改為“撤銷”。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修改的內容:
一是增加了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不適用本規定。”
二是將第十八條中的“資質”修改為“條件”。這是因為車輛維修企業已經沒有了維修資質。
另外還提到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車輛,促進標準化車型推廣運用,加強科技應用,不斷提高車輛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作出了34處修改,其中:
1.第二章名稱“經營許可”修改為“經營備案”。
2.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
3.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單并及時更新,便于社會查詢和監督。”
4.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建立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認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黑名單,具體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5.刪去第五十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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